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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杰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抢劫、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730号罪犯李杰金,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作出(2006)栗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杰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0)洪刑执字第1409号、(2012)洪刑执字第8218号、(2014)洪刑执字第487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峰、徐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良、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李杰金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杰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1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杰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