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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辖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可,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庆新。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外星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3月28日,星外星公司以百度网讯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星外星公司与唐朝乐队签订《授权合约书》,约定星外星公司对唐朝乐队的音乐专辑《芒刺》中的歌曲《芒刺》《斑马线》《麋鹿的眼泪》《睡莲》《大象不抱怨》《梅花赐》《紫叶》《沉浮》《响尾蛇》《异乡客岚池》享有出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权利。经查明,百度网讯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度音乐平台上未经星外星公司的合法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专辑里的歌曲。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星外星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星外星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星外星公司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百度网讯公司在百度音乐平台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辑里的《芒刺》《斑马线》等十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百度网讯公司向星外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百度网讯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百度网讯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据此,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本案中,涉诉行为无法锁定具体地址,故无法依据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百度网讯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其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电信机房内。综上,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星外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星外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百度网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百度网讯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住所地确定的情况下,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才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其次,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专门规定,在确定本案管辖权的法律适用上优先于同一机关制定的作为普通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综上,一审法院未适用效力优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在被告住所地确定的情况下,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百度网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707号民事裁定书,并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星外星公司以百度网讯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案由应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下一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百度网讯公司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前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对侵权行为地的确认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比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更宽广。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故本案应使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星外星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百度网讯公司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并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邓洁婷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