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继良与赵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良,赵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良,农民。被执行人赵小亮,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小亮(2015)蓟民初字第80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80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振国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