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曾春梅与蔡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梅,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曾春梅,女,生于1984年1月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蔡云,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5日,住四川合江县。本院在执行曾春梅申请执行蔡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本金85850元,剩余债权本金总额为85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12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宣沁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