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丹。委托代理人刘长伟,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新林,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委托代理人黄海滨,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09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对2010年3月11日以后的铝板吊顶工程是否已由上诉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交由被上诉人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完成这一问题,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09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515元(上诉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