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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标诉被告海城市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标,海城市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81号原告:刘标。委托代理人:安颖。被告:海城市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顾炳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标诉被告海城市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城市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标撤回对被告海城市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学龙审 判 员  顾业辉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