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董叶民与刘建中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叶民,刘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董叶民,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刘建中,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董叶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叶民依据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中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9345元,已行0元,被执行人陈大中尚欠申请人19345元。二、终结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