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0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何秉徽与李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秉徽,李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3民初356号原告何秉徽,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安,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彬彬,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荣,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目前下落不明。原告何秉徽与被告李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秉徽的委托代理人赵彬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景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秉徽诉称,其于2012年6月20日起在梧州市西环路中段143-2号一层2-2号铺经营宝石配件零售业务。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宝石机配件,货款共21650元,并于2014年11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5月20日分别归还原告货款1600元、1000元,尚欠货款1905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原告为此诉请被告偿还货款190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原告何秉徽��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何秉徽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拟证实原告主体适格);2、欠条(拟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19050元);3、结婚证复印件(拟证实何秉徽与朱玲是夫妻关系);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实何秉徽与朱玲的身份情况);5、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实原告经营宝石机配件零售业务)。被告李景荣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何秉徽与朱玲是夫妻关系。自2012年6月20日起,朱玲在梧州市西环路中段143-2号一层2-2号铺注��成立了梧州市万秀区灿达宝石机械配件经营部,从事宝石机配件零售业务。原告与朱玲共同经营该经营部。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宝石机配件,货款共21650元,并于2014年11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何秉徽人民币21650元整(贰万壹仟陆佰伍拾元整)。欠款人:李景荣2014.12月2号”。2014年12月29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还款1600元整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50元。2015年5月20日,原告收到被告还款1000元整。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依约向原告归还尚欠货款,原告遂以上述诉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达成货物交易协议,并以《欠条》确认交易货款共21650元,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5月20日分别归还原告货款1600元、1000元,尚欠货款19050元。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05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景荣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秉徽支付货款190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实际欠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39.2元,合计315.2元,由被告李景荣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上述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市中级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0×××8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梁木水人民陪审员  陈汉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显先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