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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吕阿扣与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阿扣,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2375号原告吕阿扣。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长兴路189号。法定代表人葛罗扣。原告吕阿扣与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阿扣诉称,2014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96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4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6日,同时约定借款期满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款,则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违约金,被告仅在2015年5月14日支付原告2000元违约金,后再无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96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6188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借款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暂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阿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