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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丰剑铭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剑铭,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丰剑铭。被执行人:张海军。申请执行人丰剑铭与被执行人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丰剑铭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另案已布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