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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成都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汇盈置业有限公司,张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318号原告成都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贵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良军,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系原告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俊强,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系原告公司会计。被告张娜,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汇盈置业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汇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成都汇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旭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