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陕西浩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浩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陕西浩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79号悦泰利贞大厦1幢10806号。法定代表人牛红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茹,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长江丰泽园A座1603室。负责人龙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欢,女,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浩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浩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浩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战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