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执2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培对与被执行人方东洛、陈玲霞、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对,方东洛,陈玲霞,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培对,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刚杰、唐帅华,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东洛,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玲霞,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29954-X。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培对与被执行人方东洛、陈玲霞、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8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649178.5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素梅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方东洛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158号13B室及被执行人陈玲霞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158号14B室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路东侧,香山南侧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2005G05地块,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香山国家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闽D×××××、闽D×××××、闽D×××××、闽D×××××、闽D×××××、闽D×××××、闽D×××××、闽D×××××、闽D×××××号车辆及被执行人方东洛闽D×××××号,被执行人陈玲霞闽D×××××号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03执27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