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363号被执行人郑某某,男,生于1996年8月4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梓潼县。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某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跃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汶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