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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石全波、刘丽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石全波,刘丽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6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法定代表人林玉忠。被告石全波。被告刘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被告石全波、刘丽丽金融借款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749元退给原告。审判员  杨剑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