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惠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惠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2953号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林,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漳浦县。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洪惠卿,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洪惠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经偿还所欠贷款本息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坤鹏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