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伟、李梅与曾淑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李梅,曾淑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323号原告:李伟,男,生于1967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李梅,女,生于1969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曾淑兰,女,生于1953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李梅诉被告曾淑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