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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伟、李梅与曾淑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李梅,曾淑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323号原告:李伟,男,生于1967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李梅,女,生于1969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曾淑兰,女,生于1953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李梅诉被告曾淑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