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与杨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杨瑞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521号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欣,职务董事长。被告杨瑞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瑞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