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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神0821执恢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XX元与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元,苗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神0821执恢924号申请执行人XX元,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苗国华,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XX元依据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9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苗国华偿还申请执行人XX元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8日起月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人称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