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神0821执恢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XX元与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元,苗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神0821执恢924号申请执行人XX元,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苗国华,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XX元依据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9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苗国华偿还申请执行人XX元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8日起月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人称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