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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承立与韦文家、湖北兄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80号申请人:刘承立,男,195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韦文家,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湖北兄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负责人:刘斌,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刘承立与被申请人韦文家、湖北兄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刘承立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韦文家未按时参加调解,刘承立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承立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承立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