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奇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奇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北路尚城一品公寓4幢801、802。法定代表人耿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彬,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红军,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宏,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8元,减半收取为10329元,由上诉人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31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