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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芳浩与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波,徐芳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芳浩。委托代理人:祝晶,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垠,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波因与被上诉人徐芳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6月30日,上诉人王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所提起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上诉人王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思杰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代理审判员  周辰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