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815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宋某某,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志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