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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815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宋某某,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志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