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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民字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夏洪连与唐文金、周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连,唐文金,周海英,夏洪连,唐文金,周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民字2540号原告夏洪连,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程佃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文金,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周海英,女,1973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夏洪连与被告唐文金、周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唐文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佃进、被告周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文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洪连诉称,2009年12月31日,被告唐文金购买了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灌南县新安镇鹏程西路南侧的房屋。2011年6月15日,被告唐文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4月15日,唐文金将该房屋转让给原告,双方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3月13日前被告应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履行转让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唐文金未作答辩。被告周海英辩称,原告诉状陈述属实,同意协助过户。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告唐文金与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灌南县新安镇鹏程西路南侧申城名贵苑小区第8号楼2单元302室商品房以总价185388元出售给被告唐文金。2011年6月15日,被告唐文金取得该房屋单独所有权证。2012年4月15日,两被告作为出让人与原告(吴其同作为担保人)签订涉案房屋转让合同,将该该房屋转让给原告使用。合同约定,2015年春节前原告应付清全部购房款223196元,2015年3月13日前被告应与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7日分7次(含交定金)给付清购房款,但被告唐文金下落不明致使涉案房屋不能过户手续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唐文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被告周海英出具的房款收条经质证后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涉案房屋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现原告已按约定交清购房款项,且双方约定的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期限已届至,故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文金及周海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夏洪连将位于灌南县申城名贵苑小区第8号楼2单元302室商品房权属变更在原告夏洪连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夏洪连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上诉须知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