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执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涂明杰与被申请人陈颢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明杰,陈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保309号申请人涂明杰。被申请人陈颢。担保人蒯梦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明杰与被告陈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涂明杰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陈颢名下位于桃源县陬市镇朱家岗村三角堰旁的厂房(房产证号为306**)、常德市武陵区电力新村商住小区6号楼501房。申请人涂明杰以其担保人蒯梦娟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1109**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涂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颢名下位于桃源县陬市镇朱家岗村三角堰旁的厂房(房产证号为306**)、常德市武陵区电力新村商住小区6号楼501房的房产;二、查封担保人蒯梦娟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110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李伟审判员 许 鹏审判员 邓二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