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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何君、胡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何君,胡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郭勇,行长。被执行人:何君,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1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胡霖,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何君、胡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住房,除被查封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