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谢茂林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321号罪犯谢茂林,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台黄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茂林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交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茂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付没收财产3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谢茂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茂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代理审判员 胡 兵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