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605号原告沈某某,女,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松桃县。委托代理人彭清才,重庆市涪陵区珍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鸽人民陪审员 宋小全人民陪审员 彭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