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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605号原告沈某某,女,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松桃县。委托代理人彭清才,重庆市涪陵区珍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鸽人民陪审员  宋小全人民陪审员  彭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