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豪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豪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成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115号原告驻马店市豪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凤地址西平县被告张成福,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豪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豪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