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军辉、陈如民、颜泽军、黄进友、王德喜、肖志钢与朱永良、张家界市佳和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辉,陈如民,颜泽军,黄进友,王德喜,肖志钢,朱永良,张家界市佳和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43号原告刘军辉,居民。原告陈如民,农民。原告颜泽军,农民。原告黄进友,农民。原告王德喜,农民。原告肖志钢,农民。被告朱永良,居民。被告张家界市佳和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大市场********号。法定代表人:刘雷原告刘军辉、陈如民、颜泽军、黄进友、王德喜、肖志钢与被告朱永良、张家界市佳和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刘军辉、陈如民、颜泽军、黄进友、王德喜、肖志钢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永良、张家界市佳和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辉、陈如民、颜泽军、黄进友、王德喜、肖志钢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永良、张家界市佳和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163元,依法减半收取4081.5元,由原告刘军辉、陈如民、颜泽军、黄进友、王德喜、肖志钢负担。审 判 长 周 懿审 判 员 姚作化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