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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慈溪市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倪体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倪体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692号原告:慈溪市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沈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8013036G。法定代表人:胡杰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云登,该公司员工。被告:倪体育。原告慈溪市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倪体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溪市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