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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凡涛与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光分公司、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涛,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光分公司,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832号原告:凡涛,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李茂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涛诉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光分公司、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凡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凡涛负担。审判员  陈夕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