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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锐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锐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249号罪犯李锐辉,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江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锐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锐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锐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