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建萍与被告陈发丽、第三人刘奇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萍,陈发丽,刘奇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郝建萍。委托代理人陈红宇,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发丽。第三人刘奇兴。原告郝建萍诉被告陈发丽、第三人刘奇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建萍诉称,第三人刘奇兴于2008年2月25日与其前妻唐杨会离婚,法院作出了(2008)开江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后刘奇兴为了逃避该民事案件的执行,与被告陈发丽假离婚,将陈发丽和刘奇兴的共同财产都赠与给其子刘奥。被告陈发丽与刘奇兴在同居期间因购买东盛矿业公司张家河探矿点融资股份和修建新宁镇三里桥村3组向家坝房屋、到成都买房等缺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原告借款,因刘奇兴向原告保证陈发丽与他是夫妻关系,加之给原告的印象也是吃、住、睡在一起的夫妻关系,所有原告并不知道他们已经假离婚的情况下,认为他们任何一个出具借条都行。2013年3月30日原告借了60000元现金给第三人刘奇兴并由刘奇兴出具了借条,书面约定月息三分,第三人刘奇兴按被告的要求将所借款项全部存入被告陈发丽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告于2013年12月开始多次打电话催收被告和第三人,二人均已各种借口拖延,现第三人刘奇兴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关押于达州市监狱。目前,只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同时承担民事返还借口责任的只有第三人刘奇兴,被告陈发丽一直未承担法律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发丽与第三人刘奇兴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借口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陈发丽和第三人刘奇兴共同承担。本院认为,2013年3月30日,刘奇兴向郝建萍借款6万元这一事实,已在(2015)开江刑初字第2号刘奇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第8页第6-8行由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事实,在该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刘奇兴所得赃款进行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向原告郝建萍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仅有第三人刘奇兴,此时被告陈发丽与第三人刘奇兴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原告郝建萍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要求被告陈发丽、第三人刘奇兴共同归还借款,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由于刑事判决对原告郝建萍的借款已经作出了处理,刑事判决具有执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决中的返还责任主体与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竞合,受害人即原告郝建萍已获公力救济,其再就同一事实提请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建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郝建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亚军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