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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宋雪桂、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雪桂,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宋雪桂,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陈华,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宋雪桂申请执行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陈华欠申请人宋雪桂借款6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5年6月16日前归还2500元,余下借款575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起每月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及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陈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财产执行,听证期间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21执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邦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