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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华舍亭西网吧、徐惠江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华舍亭西网吧,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惠江,娄香娟,绍兴县楚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意瞬网吧,绍兴县柯桥永得信网吧,绍兴县摩天在线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华舍亭西网吧。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华纺大厦营业房。负责人:谭芝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山头村齐央公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毛兴贤,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惠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香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楚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C区*楼*****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南三路。法定代表人:金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意瞬网吧。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双梅小区(玫瑰苑)**幢*******室。负责人:王存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柯桥永得信网吧。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中路***号。负责人:冯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摩天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笛扬路****楼。法定代表人:张华峰。上诉人绍兴县华舍亭西网吧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惠江、娄香娟、绍兴县楚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意瞬网吧、绍兴县柯桥永得信网吧、绍兴县摩天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县华舍亭西网吧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丁文杰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