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兴池与被执行人张建、谭影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兴池,张健,谭影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丁兴池,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谭影图,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丁兴池与被执行人张建、谭影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谭影图名下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