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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谷春贞与被申请人王禹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青贞,王禹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117号申请人谷青贞,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王禹航,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谷青贞与被申请人王禹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谷青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王禹航驾驶的冀H9M3**号丰田牌小型客车予以扣押。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隆化营销服务部为申请人谷青贞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0000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禹航驾驶的冀H9M3**号丰田牌小型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冀H9M3**号小型客车由停车场管理,但不得使用、进行变卖、赠与、设定抵押等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谷青贞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舒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