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穆棱市邮储银行申请执行鄂义军、艾书银、王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鄂义军,艾书银,王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组织机构代码67290128-2。代表人任庆波,男,行长。被执行人鄂义军,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艾书银,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王立国,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申请执行鄂义军、艾书银、王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5)穆商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顺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