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南阳华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南阳华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第936号原告:朱某某。法定监护人:吴小娜。委托代理人:吴新兴。被告:南阳华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光振。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南阳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景华审 判 员 唐书振人民陪审员 师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