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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南阳华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南阳华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第936号原告:朱某某。法定监护人:吴小娜。委托代理人:吴新兴。被告:南阳华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光振。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南阳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景华审 判 员  唐书振人民陪审员  师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