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崔景华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景华,九台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3行初27号原告崔景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九台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原告崔景华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丽颖审 判 员 范显玖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