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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磊与陈浩、陈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陈浩,陈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625号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金万东,系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被告陈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陈浩、被告陈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怀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