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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刑更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鲁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鲁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更715号罪犯赵鲁杰。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菏牡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鲁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赵鲁杰不服提出上诉。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4)菏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赵鲁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赵鲁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鲁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鲁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鲁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