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唐宝清与刘子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宝清,刘子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135号原告唐宝清,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刘子金,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案在审理原告唐宝清诉被告刘子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刘子金已经履行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子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宝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宝清撤回对被告刘子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告唐宝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美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