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799号原告郭之瑞,长江道颂禹里6-3-405。委托代理人王富环,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