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6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799号原告郭之瑞,长江道颂禹里6-3-405。委托代理人王富环,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