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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兴鼎龙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厦门兴鼎龙实业有限公司,林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厦门兴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路。法定代表人:林妙菊。被执行人:林妙菊,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依据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123执18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兴鼎龙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妙菊的房产。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兴鼎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妙菊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