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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诉被告孙占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孙占友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1374号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住所地,肇源县八家河。法定代表人王玉桐,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付万东,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古恰镇。委托代理人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占友,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肇源镇。委托代理人王红叶,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以下简称八家河渔场)诉被告孙占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八家河渔场委托代理人付万东、张凤霞,被告孙占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25日,原告与本场职工张国良签订《合同书》,将八家河外皮子养殖水面承包给张国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承包面积约为1426亩;每年承包费为22万元,每年的5月1日前交齐当年承包费的60%即13.2万元,10月1日前交齐当年承包费的40%即8.8万元;乙方必须足额交纳承包费,否则甲方(原告)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乙方所承包的水面资源,并通过法律渠道追缴所拖欠承包费。2011年6月9日,张国良与李海龙、孙占友签订《合伙协议书》,三人共同合伙经营张国良承包的八家河外皮子养殖水面。2011年8月8日,张国良病逝。后经张忠佳(张国良继承人)、孙占友、李海龙三位合伙人的申请,经原告研究决定,同意将张国良承包的八家河外皮子养殖水面转包给被告,由被告继续承包经营。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原告同意将原外皮子承包合同转让至被告孙占友,确认了被告孙占友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被告自2013年5月30日开始经营八家河外皮子养殖水面。按照水面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每年应交纳承包费22万元,每年的5月1日前交齐当年承包费的60%即13.2万元,10月1日前交齐当年承包费的40%即8.8万元。但被告至今未交纳2015年的承包费22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交纳。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内容是真实的,双方确实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是被告不缴纳承包费是有原因的;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发包给被告的项目是养殖水面,在2015年时被告所承包的养殖水面因原告原因不开闸放水致使水面水位极低,被告所养的鱼类基本全部死亡,给被告造成严重的损失,远远超过了承包费的范围,被告一直在原告协商,如果要让被告承包费,那么原告就要承包被告的损失。2、原告将该水面承包给孙占友之前,我们去年才得知该水面曾经被污染,无法正常养鱼,在2002年时经过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污染的水面赔偿了相关人员的损失,在2014年秋天是相关的经营水面人员除被告外还有人发现整个睡眠的水质超标,将养鱼的水样送到相关部门检测,得出结论,水质存在问题,也不适合养鱼,这样给被告造成损失,所以根据两点事实情况,是原告单位违约侵权在先,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现在起诉要承包费是错误的。我们鉴于法庭根据事实情况,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原告与本场职工张国良签订《合同书》,将八家河外皮子养殖水面承包给张国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承包面积约为1426亩;每年承包费为22万元,每年的5月1日前交齐当年承包费的60%即13.2万元,10月1日前交齐当年承包费的40%即8.8万元;2011年6月9日,张国良与李海龙、孙占友签订《合伙协议书》,三人共同合伙经营张国良承包的八家河外皮子养殖水面。2011年8月8日,张国良病逝。后经张忠佳(张国良继承人)、孙占友、李海龙三位合伙人的申请,原告同意将张国良承包的八家河外皮子养殖水面转包给被告,由被告继续承包经营。并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书》,被告自2013年5月30日开始经营八家河外皮子养殖水面。被告欠原告2015年承包费22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自认、合同书、合伙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原告“外皮子”资源欠2015年承包费220000元属实,被告应予偿还。被告主张因原告不能补充水源,水质不合格,致使被告损失的抗辩理由,因合同书第五条约定外皮子不在补水范围之内,其他证据无法证实其损失具体数额及因果关系,而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占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2015年承包费人民币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孙占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剧 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