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何凯与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凯,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192号原告:何凯。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长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凯与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蒋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