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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何凯与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凯,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192号原告:何凯。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长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凯与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蒋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