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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白元明与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元明,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第2016号原告白元明,被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359号东方广场B座21层C、D座。法定代表人莫天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元明与被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白元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白元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元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白元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绥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