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世飞与王保贵、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飞,王保贵,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孝保,王蕊,余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财保29号申请人:张世飞。被申请人:王保贵。被申请人: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52749A。法定代表人:王保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孝保。被申请人:王蕊。被申请人:余磊。申请人张世飞因被申请人王保贵、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孝保、王蕊、余磊未偿还其借款而与之发生纠纷,为保障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75万元范围内对王保贵、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孝保、王蕊、余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举报被申请人在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有约80万元的到期债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175万元范围内对王保贵、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孝保、王蕊、余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玉峰 关注公众号“”